规章制度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23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三、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在购置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属中心实验室统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中的具体管理。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由中心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和经费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计划。 五、已批准决定购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及其它安装条件,做好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设备到校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 六、设备到校后,各实验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做出验收报告存档。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提出报告,以便在限定的索赔期内办理退、换、补、赔手续。 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 由中心实验室指定专职技术人员管理,面向各实验室服务。专职管理人员拟定操作规程,填写使用及维修记录。对仪器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 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未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和专管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括原机性能及自然状况、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检修记录、使用记录等直至报废)。档案正本一律存放在中心综合档案室,副本随仪器设备放在各实验室。 九、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 按日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每记满一本将使用机时、使用方向的分析一起交中心存档。 十、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完成中心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际技术协作、咨询及对外有偿服务,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学校批准。对工作量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及何种原因造成闲置不用和长期使用率很低的仪器设备,中心有权调拨到其它急需使用的单位。 十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因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必须进行拆改时,实验室需提出可行性报告,由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大型、贵重仪器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过技术鉴定,提交中心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履行报废手续。 十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操作规程、提高设备利用率,在设备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应予以肯定和表扬。
二零零五年八月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