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加强本中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中心实验室是学生实验实习,教师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本中心的实验室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中心实验室建设从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和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实验室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中心实验室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
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
第八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
(二) 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
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 专管共用,体现“ 规模效益”, 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
学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四) 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二条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 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 有稳定的的实验教学任务、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三) 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四) 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五)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六)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各专业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 也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本中心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纳入中心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学院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体制
第十六条本中心实验室工作接受学校和学院的统一领导。
第十七条中心由中心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八条成立中心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一) 论证中心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方案及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二) 论证中心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三) 进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集体论证和审批工作; (四) 论证中心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 (五)研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六)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提供决策意见;(七) 对实验室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教学软件建设和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 (二) 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考试或考核、评估等实验教学文件的审定工作; (三) 负责实验教学软件材料费的分配工作;(四) 对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教学经验。(五) 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参与制订教学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第二十条学院、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
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中心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办法;(二) 配合学校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三) 组织并参与编制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室的报告,并报中心实验室领导审批;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 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负责实验教学维持费的审定和分配工作;(五) 配合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六) 调研教学实验室支撑条件(如房屋、人员、仪器设备、水电、环境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解决; (七) 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前的论证,购置及验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八) 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管理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相符; (九) 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负责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针对本中心有关实验技术人员从事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的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管理,按照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尽可能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每年十二月份,由中心负责对各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
检查,当年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新购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 所有实验课程和实验开出情况。
(三)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 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和完善本中心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订本中心实验室评估的具体细则,不定期的对本中心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中心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八条定期召开中心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论文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章人员
第二十九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
第三十条实验室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人事处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二条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一) 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二) 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安排新实验,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三) 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四) 做好实验准备,实验前必须做完实验全部项目,写出实验报告,上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五) 传授实验的有关基本知识,总结前次实验课情况,讲授好本次实验的关键。指导实验时不得擅自离开课堂,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六) 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七) 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一) 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二) 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排出新的实验;(三)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四) 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五) 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六) 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校和中心实验室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心实验室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零零五年八月制定 |